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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

保险运输政策

保险标的范围

第1条:所有在中国境内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标的。

第二条: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单(凭证)中注明,下列货物不属于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珠宝、古钱币、古董、古玩书籍、绘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贵重财产。

第三条:以下货物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蔬菜、水果、活畜、家禽、鱼类等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应当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雨、暴雨、洪水、海啸、地陷、悬崖崩塌、突发山体滑坡、泥石流;
(二)运输车辆在过驳过程中碰撞、翻覆、隧道、桥墩倒塌,或者运输车辆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装、卸、转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4) 因碰撞或挤压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破损、弯曲、压痕、破裂、破裂等;
(5)因包装破损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碰撞、挤压造成的泄漏损失,或者储存在液体中的货物因液体泄漏而腐烂、变质的损失;
(7)因遵守安全运输规定而因雨天造成的损失;
(八)发生前述灾害或事故时,因混乱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为抢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免责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灭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骚乱、抢劫;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3) 因整个包裹被盗或未送达而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责任开始前因保险货物已存在质量不良或者数量短缺而造成的损失;
(5) 因保险货物的自然磨损、本质缺陷或特性而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六)因市场价格下跌、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
(7)因托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违法的行为;第六条 保险人对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或者违法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

责任的开始和结束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为自签发保险凭证起,保险货物从始发地发货人最后一个仓库或者储存地点运出,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为止。保险凭证位于当地第一个仓库或存储地点。但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能及时提货的,保险责任终止期限顺延至保险货物卸车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车辆。

第九条:保险价值根据货物价格或货物价格加运输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未履行下列义务之一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者拒绝赔偿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证)的同时,足额缴纳应缴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部门有关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并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检查和防止保险货物损坏。货物的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知后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救援和保护措施,并通知保险人当地派出机构(不晚于10日)。

补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文件:

(1)保险单(凭证)、运单(运单)、提单、发票(价格凭证);
(二)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交通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三)接收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以及救援保险货物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凭证;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文件。

保险人收到上述索赔文件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及时确定是否赔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给付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当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损失金额和支付的救助保护费用。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为救助或者保护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应当分别计算,每项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直至提起诉讼。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索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提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出具权益转让书,并将向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索赔的诉讼文书及相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由责任方赔偿。

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赔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除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灭失后的剩余价值应予以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后,可按一定价格转给被保险人,并从赔偿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自得知保险货物灭失之日起两年后未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提供必要文件或者未收到应得赔偿的,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解决。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要求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运的保险货物,按照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和铁路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相关的所有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